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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令


如果你無法讓證人自願出庭,或者你需要法庭出示的不屬於你的記錄,你可以要求法院發出傳票。傳票是一種法律文件,命令其中所提到的人出庭作證或出示記錄。例如,可以傳喚警察或消防部門,建築物部門,醫院,電話公司或Con Edison記錄。傳票不能強迫專家證人作證。

如果你想傳喚證人或證件,則必須到書記辦公室並填寫傳票表格。點閱 位置 以查找你所在縣的地址。你還可以從資源中心或案件分配法庭的法院律師那裡獲得傳票幫助。填寫表格後,書記會將傳票交給法官簽名。然後,你必須安排傳票的送達 送達 以及證人費的支付,以及在適當情況下為傳票人支付旅費。除非簽署傳票的法官明確地指明免除以上付款,否則你將負責支付這些費用。任何年滿18歲且不屬於案件當事人,包括朋友或親戚,均可為傳票遞送。除非簽署傳票的法官命令該當事人可以親自遞送,否則當事人不能親自送達傳票。傳票的副本也必須送達案件另一方的當事人,如果另一方有律師的話,也應送達該當事人的律師。有關如何送達傳票的詳細信息,請點閱 傳票說明

遞送傳票可以在審案之前隨時進行。但是,應給與證人“合理”的時間,使其必須出庭。通常,在審案日期前至少5天送達傳票是合理的。這將使被傳喚的人準備你所要求的物品或出現於在審案會上。